法务观点
 
解析管理人试水企业破产案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22日09:45 信息来源: 法制网
编 者 按 :要政府为这些企业破产托盘,显然既不合适,也不可能。
  08年元旦刚过,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忙碌起来。因为年前江苏省启东市法院通过摇号确定,指定他们为申请破产企业———启东市东大针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启东市东大针织有限公司因为在履行加工出口业务中造成严重亏损,于2006年6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当时指定了一个监管组。这次重新指定破产管理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正在审理中的破产案件,应重新制定管理人”的规定而施行的。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朱葛键说到,这是他们自2007年6月1日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七次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这也是国际通行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制度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经济舞台,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是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第一个试水者。

  第一个公告成立的市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南通中院有着审理破产案件的历史。当年,他们有过专设的破产案件审判庭,这在同级法院中虽不是绝无仅有,却也是为数极少。不过,在长期的破产案件审理中,他们也感到越来越大的压力。比如,过去主要是审理国有或集体企业的破产,往往会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配合。而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也有责任和义务搞好破产企业的清算。况且政府组成的清算组,不但具有权威,而且可以不用从破产企业中提取成本,打义工的清算当然更容易被债权人接受。而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尤其是在力争打造江苏民营经济第一市的南通,每天都有民营、外资企业诞生,也会有一些民营、外资企业陷入困境。这样,要政府为这些企业破产托盘,显然既不合适,也不可能。因此,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公布,南通中院即对其中的管理人制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第一个投入使用的“管理人名册”

  征集管理人报名的公告在南通可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管理人”成为会计师、律师解热议的话题。全市几乎所有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都报了名,并按规定提交了包括资产情况、业务发展、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资料。经过严格评审,南通市首批有12家机构、10名个人入选“管理人名册”。

  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杨海燕说:“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律师业务。破产管理人的高门槛,也是展示自己能力的一个契机。”作为律师,他们也曾经参与过破产清算,对破产清算并不陌生。何况,破产法还第一次规定了管理人可以按破产比例获取报酬。

  但是,破产法在第一次规定管理人可以获取报酬的同时,也第一次规定了管理人要承担因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而“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赔偿,是要以担当管理人的机构和个人以自有财产作保证的。因此,在对报名者进行摸底评审时,资产评估就成为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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