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卡巴斯基与瑞星的法律博弈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1月29日09:59 信息来源: 法制网
编 者 按 :商业信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评价。

  历时半年之久的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有了初步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卡巴斯基诉瑞星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网站首页发表向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道歉的声明、一次性赔偿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1000元”。

  缘起“律师声明”

  瑞星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发表了题为“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枪手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律师声明”。

  上述声明称:“根据瑞星公司已经掌握的大量确凿证据表明,自2006年9月至今,卡巴斯基公司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其大量论坛枪手(包括部分论坛版主和站长),冒充用户名义,通过夸大卡巴斯基产品功能,并宣称‘瑞星产品不好用’、‘查不出病毒’等内容,肆意诋毁瑞星公司品牌及产品形象,误导和欺骗公众,给瑞星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瑞星公司的正常运营,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卡巴斯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构成诽谤罪。”

  就在同一天,瑞星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了另一篇题为“瑞星悬赏100万元征集更多证据卡巴斯基面临国际诉讼瑞星悬赏公告”的文章。该公告称,“鉴于卡巴斯基雇佣数家论坛传播公司和枪手,对瑞星公司长达9个月的恶意攻击(包括某些版主),瑞星公司正式宣布,悬赏100万人民币向社会各界继续征集相关证据。瑞星公司将征集更多的证据,对卡巴斯基提起国际诉讼,要求相关公司和个人承担民事及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007年6月1日,瑞星公司在其网站上再次发表律师声明,并公布针对原告的“瑞星悬赏卡巴斯基诽谤证据实施细则”,且在标题下方注明“卡巴斯基半年内22次重大误杀”。

  针对瑞星的一系列动作,卡巴斯基迅速反击,6月11日,递出一纸诉状将瑞星公司告上法庭。

  卡巴斯基公司指控,瑞星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对卡巴斯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进行恶意攻击。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瑞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证据之战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瑞星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声称已经掌握大量确凿证据,并认定卡巴斯基公司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其大量论坛枪手,肆意诋毁瑞星公司品牌及产品形象,误导和欺骗公众。其行为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被告瑞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卡巴斯基公司构成诽谤罪,系超越司法权限认定他人有罪的行为,是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商业信誉更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卡巴斯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介绍,在本次案件中,瑞星败北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无法举证卡巴斯基操控网络“枪手”。

  “本案所涉及的证据确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瑞星在网络上宣称卡巴斯基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大量论坛枪手,误导和欺骗公众的证据;另一方面是瑞星反复对卡巴斯基公司的产品进行贬低,将其产品定义为‘误杀之王’的证据。”

  此前,瑞星曾对外高调宣布悬赏100万元,向社会各界征集卡巴斯基对其恶意攻击的证据,目标直指“替卡巴斯基公司攻击瑞星的论坛传播公司及论坛枪手”,但直至瑞星此番败诉,此事未见再有下文。

  “起初,将瑞星发布的所有侵权证据进行了公证,并根据该证据拟定诉讼方案。经过多次与客户沟通,反复就诉讼中是否将瑞星贬称其为‘误杀之王’作为指控的事实进行讨论。因为,‘误杀’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技术和法律认定问题,是‘误报’,还是‘误杀’,虽然一字之差,对于卡巴斯基公司有着实质性的影响。正处在诺顿误杀事件的风口上,一旦在诉讼中将误报和误杀作为指控侵权的事实,将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甚至会被不当地利用而受到新的攻击。这样一来对卡巴斯基公司是不利的。因此,最后确定的诉讼方案是放弃了包含误报、误杀内容的证据。”李德成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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