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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巴斯基与瑞星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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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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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1月29日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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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法制网
| | 编 者 按 :商业信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评价。 | 哪个卡巴斯基
庭审时,被告瑞星公司曾辩称,此前该公司所公开发表的“律师声明”中所提到的“卡巴斯基”指的是俄罗斯卡巴斯基实验室,而非本案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体现在软件产品的载体上,原告既不是卡巴斯基软件的著作权人,也不是卡巴斯基商标权的所有人,原告自封享有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依附于卡巴斯基实验室的,如果离开了卡巴斯基实验室,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无从存在。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卡巴斯基公司与被告瑞星公司同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许可的经营计算机杀毒软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的服务对象均为计算机用户,且对某一特定用户而言一台计算机如果两种杀毒软件在一个操作系统安装,有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冲突,影响计算机的正常使用,因此双方在产品销售领域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
商业信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评价。是每一个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原告卡巴斯基公司作为卡巴斯基杀毒软件的合法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企业经营和活动中必然享有一定的商业信誉。
一个企业的信誉与其经营活动紧密相关。信誉好的企业对客户具有较高的吸引力,更容易形成及扩大忠实的客户群体,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侵害,必然会降低企业对客户的吸引力,并对其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天津一中院判决认为,原告卡巴斯基公司是国内唯一生产经营卡巴斯机杀毒软件与被告瑞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带有“卡巴斯基”字样的经营公司。故被告瑞星公司的行为对象即为原告卡巴斯基公司,并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直接的损害。被告瑞星公司在庭审中宣称其行为针对的是俄罗斯卡巴斯基实验室。但被告瑞星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卡巴斯基实验室系卡巴斯基杀毒软件的经营者,并与其有竞争关系的证据。且卡巴斯基实验室并没有在我国经营杀毒软件的资格。因此,被告瑞星公司关于其行为针对卡巴斯基实验室的抗辩,缺乏事实根据,且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转载的法律风险
在此案中另一位被卡巴斯基公司送上法庭的是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网是位于天津的以新闻为主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2007年5月30日北方网在滚动新闻栏目中转载了“计世网”关于瑞星公司律师声明及悬赏公告的内容。题目为“瑞星悬赏百万征集证据诉卡巴斯基”。
同时,北方网登载自行编辑的文章:“瑞星将诉卡巴斯基恶意诽谤:雇佣枪手大面积攻击”,全文发表瑞星律师声明及悬赏公告。
卡巴斯基公司称,北方网对瑞星公司的言论未经基本审核全文进行转载,与被告瑞星公司共同构成侵权。
北方网则辩称,发表的两篇报道是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并没有针对原告进行恶意报道,该报道是进行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谈不上侵权。
天津一中院最后判定,北方网是以新闻为主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北方网在滚动新闻栏目发表被告瑞星公司的律师声明和悬赏公告属于新闻报道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被告北方网如果继续登载被告瑞星公司的授权文章,将会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北方网应自行删除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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