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动态
 
天津“泥人张”抗诉北京高院判决
铭万网 时间: 2008年02月02日15:02 信息来源: 中国法律信息网
编 者 按 :“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表示不服,他认为终审判决等于是将“泥人张”这一艺术品牌判决成两个。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北京高院去年判决京津两地“泥人张”可以共存。08年2月1号,在我国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张锠、第五代传人张宏岳表示,不服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已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已受理此案。

  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表示不服,他认为终审判决等于是将“泥人张”这一艺术品牌判决成两个。这不仅不利于对老字号的保护,而且对民族艺术领域造成很大冲击。“承认了‘北京泥人张’,那以后同样会出现‘河北泥人张’、‘山东泥人张’等。”张锠说。

  “泥人张”案件的代理律师贺京华表示,日前,张锠和张宏岳已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已受理,并交民事行政处审查此案。

  案件回放

  2005年12月9日,“泥人张”后代传人张锠和张宏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及其所属公司。由于“泥人张”的创始人是清末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故媒体将双方称为“北京泥人张”和天津“泥人张”。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令张铁成及其所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的文字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等涉案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张铁成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0日,北京高院终审认定,“北京泥人张”对“泥人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家可共存。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至zhaofeng@mainone.cn或致电:58271212-545。
评论】 【 】 【推荐】 【打印

[热门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企业 产品
  相关信息
广告
  我来说两句

请您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网留言板管理员有权删除其管辖留言内容
您在本网的留言,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昵称: 匿名
 

· 全怨营销与全愿营销
· 双管齐下搞定你的客户
· 蓝海战略与畏敬则不争
· 企业发展之理想状态
· 营销要学会“不学习”
· 战略制定不是说梦话
· 中国广告资源依托之道
· 经营员工的责任心

娱乐营销
娱乐化营销演变成新一轮的营销…>>
奥运“擦边球”
奥运赞助企业名正言顺的享有各种…>>
会议营销
产品的多元化让消费者开始冷静…>>
你授权了吗?
作为一个企业经理,当他的下属不拨…>>

· “天下第一刀”名誉权案
· 擅自处分职工职务作品案
· 长春人注册“温州人”商标
· 签订合同不履行构成违约案
· 卡巴斯基与瑞星的法律博弈
· 《奋斗》网络电视播放侵权案
· “金鹰国际”状告盐城工商局案
·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暴露模糊地带
·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包含的条款
· LA CITY商标被仿冒案
· “三维动画”受著作权保护
· 专利权人滥用民事权利应承担责
· 株洲首起专利转让案
· “百度”正当使用商标所含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