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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如何设立CEO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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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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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2月18日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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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观点法律网
| | 编 者 按 :只要新公司法实行后公司主动修改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详细的规定,那么将经理这个公司机构“西洋化”成CEO运作是完全可行的并且合法的。 |
CEO已成为现下炙手可热的职业,我国许多公司也纷纷将原来的总经理宣布为CEO,但对于CEO的职权究竟如何,好多就比较模糊,一看其公司章程,就会发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没有什么变化,实际上这种“CEO”在权利和地位上还是总经理,不过叫了CEO,在公司章程上还是董事会决策下的总经理辅助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的模式。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了解一下在我国目前公司法律框架下,CEO制度设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CEO即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制度实质上是将董事会的一些决策权过渡到经理手中。CEO最早起源与美国公司结构治理,CEO本身不是总经理,也不是总裁,但权力非常大,除了拥有总经理的全部权力外,还拥有董事长40%-50%的权力,如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方案、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担任公司对外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和各种文件等。董事会成为小董事会,其主要职能是选择、考评管理人员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CEO虽不是公司出资人,但它对重大事务却有决策权。
设立CEO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公司治理方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设有这一职位。CEO在我国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一些网络公司中,在那里,CEO往往是自封的,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也很少有人去研究这一称谓对中国企业到底意味着什么。后来,CEO一职在中国许多公司尤其是传统大公司中陆续出现,例如,海尔的张瑞敏、春兰的陶健幸、康佳的陈伟荣、长虹的倪润峰相继改称CEO。据不完全统计,到2002年中国公司中自称为CEO的就已达到1.2万人。其实,钻研一下新《公司法》,我们发现新公司法为CEO制度在公司中的合理运用开辟了很大的空间,完全可以通过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完成CEO制度的设立。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比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做了如下几方面的修改:
1.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的经理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改原来的法定性为现在的任意性。但股份公司仍必须设经理。
2.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经理的法定职权,但是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的约定或修改,扩大或缩小经理的职权范围。
3.虽然经理在一般意义上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但只要章程允许,完全可以赋予其一定的决策权,使其与CEO的基本功能接轨。
综上,我们认为,只要新公司法实行后公司主动修改章程,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详细的规定,那么将经理这个公司机构“西洋化”成CEO运作是完全可行的并且合法的。当然,在制定章程的时候考虑通过一定的制约措施防止CEO的职权过分扩大以致滥用,也是公司和股东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全美公司董事会联合会蓝带委员会的《示范性CEO职位说明》的规定,借鉴一下CEO具有哪些职权:(1)营造一种促进道德行为、鼓励个人正直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2)维持一种有助于吸引、保持和激励在各个层次上由最高素质员工组成的多样性群体的积极、道德的工作氛围;(3)为公司制定能创造股东价值的长期战略与远景,并推荐给董事会;(4)制定能支持公司长期战略的年度业务计划和预算,并推荐给董事会;(5)确保公司日常事务得到恰当管理;(6)持续努力实现公司的财务和运营目标;(7)确保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的质量和价值不断提高;(8)确保公司在行业内占有并保持令人满意的竞争地位;(9)确定公司有一个在CEO领导下的有效的管理队伍,并有一个积极的管理队伍发展、换届计划;(10)与董事会合作,确保有一个有效的CEO职位的继任计划;(11)制定并监督重大公司政策的实施;(12)担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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