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官司营销”:是经典之作,还是败笔?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10月13日11:06 信息来源: 《新营销》

写在前面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有关其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日前,中国台湾地区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通称富士康),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翁宝、王佑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沸沸扬扬了半个月之久的富士康“天价索赔记者案”由此骤然落下帷幕。然而,事件引发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一家是不为公众所熟悉的代工巨头,一家是新兴的财经媒体,这一事件,对当事方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一事件,是“官司营销”的经典,还是危机公关的败笔?

  本期《观察》栏目约请资深营销专家刘步尘、王微、郭力文作深度剖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富士康:失算的“游戏”

■文/刘步尘

  作为旁观者,我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在这场略显短暂的官司较量中,身兼肇事者及终结者双重身份的富士康,究竟得到了什么?

  有人揶揄地说:富士康出了名。是的,习惯沉默的富士康这回的确出了名,几乎所有媒体及社会意见领袖都一边倒地对它口诛笔伐,能不出名吗?但是,这个名不要也罢,因为在这个出名的过程中,人们看到的不过是富士康“血汗工厂”、“新闻报道赤裸裸的威胁者”、“公众知情权挑战者”的形象。富士康本意是想通过天价索赔给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士一点颜色看看,让他们以后再找麻烦时仔细思量思量,没成想反而把自己搞得灰头土脸。

  当富士康被爆有“虐待劳工”嫌疑的时候,富士康已经处于社会舆论的“被告”地位,属于社会公理的劣势一方。这个时候,富士康应该做的事情是,发表声明感谢媒体的监督批评,承诺对企业做出积极整改,借机塑造“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遗憾的是,富士康做出了相反的选择。

  两大战略错误,决定富士康必败无疑

  有人说,富士康起诉记者,是犯了“索赔对象错误”的错误。在我看来,这个错误倒还是其次,它不过是一个战术性错误而已,关键是富士康犯了两大战略错误。第一,它不该冒天下之大不韪挑战社会公众的基本判断。中外媒体的报道,加上苹果公司的调查结论,让大多数人建立了“富士康存在虐待劳工嫌疑”的印象,这个时候,富士康任何“否”的言论,都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批评。遗憾的是,富士康好像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依然提起对记者的天价索赔,等于自己把自己放在了“被告”的位置上。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情景,本来是富士康对两个记者的较量,最后变成了富士康对整个社会的较量,富士康的行为成了“一个人的战争”,结果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富士康不该和媒体打官司。从这一点来看,我认为富士康真正犯了“诉讼对象错误”的错误。为什么不该和媒体打官司?因为任何企业,不论它多么强大,和媒体相比,它都是舆论弱势的一方。因为媒体本身就是“话语权”,掌握着对社会公众基本判断的影响力,尤其对富士康这样的封闭型企业,媒体更显得强大。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幕:几乎所有主流媒体的老总,都站出来谴责富士康的霸权行为。

  所以,此两大战略错误,才是导致富士康激扬开场、尴尬收场的最根本原因。

  多年的从业经验告诉我:企业在和媒体打交道的时候,务必坚持“和为贵”的原则,决不要轻言“封杀”二字。“和”,能得到媒体的理解,从而化危机为机会;“杀”,只能引火烧身,置自己于不利处境。有的企业自认为很有背景,动不动就把不喜欢的媒体列入“黑名单”,这其实是十分愚蠢的做法。到今天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家媒体因为企业的“封杀”而倒闭,倒是因为媒体揭露问题而倒掉的企业比比皆是,比如巨能钙、三株、蓝田,等等。

  富士康的故事并没有结束

  富士康的故事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总认为自己存在的理由就是赚钱,只要能赚钱就有理由生存、发展,于是,我们不断看到这样的情景:一些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偷税漏税,怠于社会公益捐助,更有企业为一己之利而破坏环境、污染环境,损害劳工权益,可见中国企业的观念意识何其落后。一说到社会责任,企业马上想起自己缴纳的那点儿税款,好像只要纳了税,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做任何事情都有借口和理由一样。即使境界比较高的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也往往停留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简单层面。

  从全球来看,企业的社会行为而非企业行为,正在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沃尔玛在选择采购商时,特别强调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尊重劳工权益,爱护自然环境,否则一律逐出采购名单。事实上,不唯沃尔玛一家企业如此。前不久大家都很关注的欧盟ROHS指令,要求进入欧盟的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等有害环境的物质,也是如此。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只重视自己的经营指标,那是相当危险的,等于自绝后路。
(本文作者为广州上兵伐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策略总监、新闻营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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