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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费改税”的几个认识问题
铭万网 时间: 2006年06月14日17:29 信息来源: 论文网
 

  改革以后,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国家统管城市职工工资制度和财政统收统支体制的格局相继被打破。原有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基本上不复存在了,所有制成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自然要求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相应调整:由主要从隐含的渠道收取非规范性的“暗税”转到基本以公开的形式征收规范性的“明税”。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税制建设的力度明显加大,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新的税种,陆续出台。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时,税种的总数达到34个,正是政府为此而采取的积极行动。 

  然而,长期“无(明)税”的惯性作用,加上种种因素的制约,给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峻挑战: 

  普通百姓、多年生活在“无(明)税”的环境之中,一旦须拿出本已装人兜中的一部分钱缴税时,出于心理和行为上的不适应,一个本能的反应便是“躲”。能躲就躲,能躲多少躲多少。在税收严管重罚的力度未能相应跟上、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远未确立的条件下,各种偷漏税的行为犹如“病毒”,附着于“明税”的肌体上繁衍而生。由最初只发生在先富起来的个体经济的少数人身上,到逐渐在个体户中普遍扩展,进而几乎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统卷人其中,致使大量该征的税不能如数征收上来。 

  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明税的建立步伐又多少有些慢于暗税的消失速度,在各方面的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规范化的税收渠道不畅、财政部门所能提供的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转而操用非规范性的行政命令,去另外找钱。于是,在“创收”的旗号下,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开始自立收费项目,介入财政性分配。以收费形式取得的收入,既然被视为非规范性的“创收”范畴,由各个部门自收自支,游离于预算之外,也就变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问题还不止于此。非规范性的政府收费趋势的蔓延及其规模的日渐增大,又从两个方面加剧了税收制度运行的困难:其一,有些收费对象,本来就是税基的构成部分,这类收费项目显然会冲击税基。其二,政府部门的收入,既然有了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个来源,并且,前者纳入预算,不可随意改变;后者游离于预算之外,可以自收自支,人们(特别是一部分地方政府领导人)对税收的注意力(或称“重视度”)便会在相当程度上转移到收费。各级、各个政府部门的收费之门越开越大,不少地方领导人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擅定减免税条款,并且,利用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漏洞截留中央税收,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鼓励企业偷漏税款等等,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 

  作为上述诸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在政府部门的收入体系中,税收的“缺位”与各种收费的“越位”同时并存、规范性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滑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在GDP中的占比逐年加大同时并存。国家机器的运转,政府职能的履行,越来越离不开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支持。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以至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机制,由此陷入了不规范状态。 

  三、市场经济要求走政府收入机制规范化的道路 

  如果说,今天的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不规范是为改革而付出的代价,那么,在改革已经历时19个年头,各方面的体制框架已经基本构建起来的条件下,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应当也必须转到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上来。 

  应当看到,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各个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越来越明晰广。在这样的环境中,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或说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必须是规范化的。所谓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从大的方面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标志: 

  第一,以法制为基础。即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数量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能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应当先立法,后征收。 

  第二,全部政府收入进预算。预算的实质是政府收支的公开、透明,并非简单地由哪一个部门管理或列人哪一类表格反映。也就是说,政府的收与支。必须全部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不允许有不受监督审查、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 

  顺便指出,在国外的经济文献中.是很难找到“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的、我国所使用的“预算外资金”概念.还是建国初期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那里引进的。即便不作更深一步的考察,也会发现,预算外资金是同计划经济密切相关的范畴,只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才有存在的必要。退一步讲,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预算外资金亦属于补充性或辅助性的财源。如果其规模庞大,甚至庞大到超越预算内资金的地步,那也不是本来意义的预算外资金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终归是要走向消亡的。 

  第三,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即所有的政府收支完全归日于财税部门管理。不论是税,还是费,或是其他别的什么形式的收入,都要由财税部门统一管起来。即便出于工作便利的考虑、把某些形式的收入,如关税、现费交由特定的政府职能部门征收.那至多也是一种“代收”、“代征”。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要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来源的直接联系,从根本上铲除“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腐败行为的土壤。 

  说到这里,已不难看出: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政府部门收入机制规范化的道路。事实上,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对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作出了战略部署。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问题时,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分配:一是居民的收入分配,再一就是政府的收入分配,而且,一个值得注意的提法是“集中财力,振兴国家财政”。 

  更为重要的是,从根本上看,在目前的中国、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还是完善整个社会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基础或前提条件。没有政府部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规范化,就不可能有家庭、企业部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规范化。况且,今天我国分配领域所存在的种种不规范状况,在相当程度上,也是由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不规范所带动或引发的。 

  看起来,以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为着眼点,将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转变为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是迟早要建设而已是非建设不可的一项跨世纪工程。 

  四、规范政府收入机制关键是要寻找积极而稳妥的办法 

  说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难,是因为,它要牵涉到沿袭多年的既得利益格局。更何况,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有关的各方面的既得利益,又是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形式发现出来的。说规范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不难,是因为,我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同家。中国共产党又是一个拥有6000多万党员的大党.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要全党上下统一认识,采取步凋一致的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并非一件做不到的事情。其实,在这方面,我们也曾有过成功的先例。新中间成立之初,那时各地的税收制度很不统一:有各个革命根据地沿用下来的原各自单独制定的税制.也有新解放区所实行的在税种。税目、税率和征管办法等方面差异很大的五花八门的税制。但是,随着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颁布,一个全国统一的新的税收制度很快建立起来.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关键的问题是。要在下定决心的基础上,寻找积极而稳妥的办法。 

  注意一下各国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同家政府收入结构的统计文献,可以看到这样两个现象;其一、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税收(包括社会保障税)是其收入的基平来源,其二,以收费的形式取得收入,并且在收入结构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通常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那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的政府收费只有两类:一是规费。再一是使用费。无论规费还是使用费,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性是,收费的项目同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并具有一种直接的服务报偿关系,毋庸赘言,同家庭、企业的日常生活密切相连的公共事项,本来就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 

  根据上述的认识,由此可以引申出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费改税”的工作,可以从中央政府做起。既然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一级政府基本没有收费,那么,中央政府各部门现存的大部分收费项目,都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范围。追根寻源,在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费的兴起,最初也是发生在中央一级政府。所以,只要中央政府率先实现了中央一级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规范政府部门收入机制便可延伸到地方各级政府,从而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 

  第二,“费改税”与“规范费”要同时并举。政府部门收入机制的非规范性、固然主要反映在“费多税少”这一特殊的矛盾现象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费”都应改为“税”也绝不是说。“费”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税有税的内涵和外延,费有费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之间.并不能互相替代,对那些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可以通过“费改税”的办法,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扩大现有税种的税基,将其并人现行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外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的收费项目、则须通过“规范费”的办法,按照规范化政府收费的内涵和外延,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 

  第三,先清理,后规范,分步纳入预算。对现存的各种政府收费项目,应当首先进行全面的清理,区分为合理的与不合理的收费两大类。坚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纯属乱收费的项目,并将那些合理的且已构成政府部门运转的必要前提的收费项目,纳入“费改税”和“规范费”的范围。以此为基础,将通过“费改税”纳入税内管理以及通过“规范费”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的政府收入,或作为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亦可称第二、第三预算);或一步到位,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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