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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产品的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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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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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8月03日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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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税网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行开发完工的房产对外出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可分临时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统一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可见,这两种租赁方式在会计处理上基本一致。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规定,这两者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却不尽相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
83号文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83号文第三条(一)项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三、关于折旧的扣除
83号文第五条(八)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可见,上述规定势必会给不同的租赁行为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为了更直观地反映这些差别,下面,我们结合实例来计算两者应纳的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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