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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审计证据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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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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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08月07日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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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会计网
| | 三、计算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是把众多证据加以综合,恰当归纳,再加上审计人员的意见,所形成的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能力。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直接证据还是环境证据、外部证据还是内部证据。
有人认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与计算机审计证据在技术上有着本质区别,而把计算机审计证据归入“书面证据”。其理由,一是书面证据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内容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证据。其特征在于以其内容证明审计事项事实。计算机审计证据虽然有多种外在表现形式,但都无一例外地以其内容证明审计事项事实,符合书面证据的特征。二是我国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子形式,不管合同采取什么样的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可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笔者认为,将计算机审计证据视为“视听”证据并归为间接证据比较符合当前计算机审计的实际。首先,如前所述,计算机审计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更改、伪造后不留痕迹,再加上计算机审计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技术条件影响容易出错。因此,计算机审计证据应属于间接证据。
四、计算机审计证据的鉴定和分析
计算机审计证据的脆弱性,使得运用计算机审计证据来证明被审计事项时,必须加强鉴定和分析,以降低审计风险。对作为审计证据的电子文件、其内容是否被计算机网络入侵者或由被审计单位自己篡改、伪造的审查,将是对计算机审计证据进行鉴定和分析的最主要工作。
1。真实性。查明计算机审计证据的来源、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有无伪造和删改的可能性。一般说来,由第三方(如中间商或网络服务商)来储存记录或转存的计算机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被审计事项的事实和行为发生时留下的计算机证据的效力较以后专为诉讼的目的而形成的计算机证据更为真实;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计算机审计证据,应小心对待,不可轻信,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计算机审计证据不得采纳。
2。合法性。包括收集手段是否合法和形式条件是否合理两部分。有些审计证据其本身也有证据力,但在收集过程中,违背了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因而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用来证实问题,为此,鉴定分析计算机审计证据时,要了解证据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背了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这样有利于判明审计证据的真伪程度和效力。
3。相关性。查明计算机审计证据反映的事实与被审计事项有无关系,只有与被审计事项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结合其他证据进行鉴定分析。将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证据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判断。如审查计算机审计证据中有无数据、图表等反映的事实,同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进行分析,明确是否互相一致,是否有矛盾。如果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就可以认定其效力,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审计证据。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计算机机构与操作系统开发设计、电算化会计以及电算化系统控制与审计的有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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