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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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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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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0月31日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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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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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就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如何以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契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发展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答: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政策是国际惯例,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根据wto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和出口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外贸出口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出口欠退税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从表面上看,出口欠退税问题是由于中央财政没有能力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资金来满足出口贸易迅速增长的需要,但从深层次分析,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并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结构不合理,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够科学,不利于出口贸易的科学、规范管理。由于企业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企业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势必导致出口增长越快,中央财政负担越重,难免产生欠退税问题。因此必须改革出口退税机制。
记者: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这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5%五档,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按现行出口结构,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将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
(二)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四)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五)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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