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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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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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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6年12月18日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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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 颁发日期 :2006-12-06 实施日期 :2006-12-06 级 别 :国家一级文件 签发字号 :国税函〔2006〕118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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