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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部门利用税票调整税种的方式及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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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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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1月15日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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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华审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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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税种的方式
由于地税部门上级下达的有些税收任务与各地税源不太相符,而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又作为年终考核的硬性指标,各种税款提取的手续费和当地政府拨补的税收分成款都不一样,有些地方各税源地同一种税收的税收分成款也不一样,税务人员为完成税收任务、多获得手续费和税收分成款,常常利用税票调整税种,其主要方式有:
1、利用汇总缴款书调整税种。一般来说,税务部门的基层征收单位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开具完税证时,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等栏目都填写得比较清楚,征收的税收种类是比较真实的。但在上解金库过程中,用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时,将实际征收的税源多、手续费或税收分成低的税款,更改填写为税源少而任务规定必须完成的税种或手续费、税收分成款高的税种。
2、开税票时不分税种。按照税票管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款等税票要素应该填写齐全,有些税务人员为了便于期末调整税种,在通用完税证的计税依据栏里填写为“各种税款”,税款栏里填上各种税款的“合计金额”,其他各栏均不填写,致使非税务人员一时无法辩认是何种税款。
3、开税票时更改税种。有的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利用纳税人只要交足总额税款税务部门不再追究的心理,填开通用完税证时,将四种、五种甚至更多种税款合并填写为一种或两种手续费或税收分成较高的税款。有的税务人员将收取的税款的小部分填开通用完税证,而大部分则以罚没收据收取将其变成“罚没款”或用普通收款收据收取使其变成了“赞助费”。
4、代扣代缴结算时更改税种。有些税款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在代知代收代征税款时,没有开具税票,而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结算时,税务人员不按实际征收税款数而根据自身需要填开税票。有些税务人员将税款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代征代扣代收的税款或集中征收的税款在税源地之间调节。 作者:吴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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