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析上市银行双重审计制度
| |
铭万网
|
时间:
2007年01月17日15:27
|
信息来源:
中华审计网
| |
一、上市银行审计制度的变迁及现状长期以来,证券市场受相关政策和法规不完善的限制,国家对银行上市问题一直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故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1年4月上市成为全国第一家上市银行后,8年后才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上市,情形才有所改观。这也使监管部门一直讳莫如深的银行上市问题全面解冻,之后又相继有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于2000年12月和2002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上市银行审计制度也伴随着银行上市步伐的加速在2000年度产生差异。
2000年之前,上市银行遵循证券法规的要求,执行与上市公司(A股)相同的审计制度,即由国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2000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提出了等同于B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要求。规定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同时,还要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也就是说,从2000年度起上市银行须接受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双重审计。
而针对上市银行2000年度执行双重审计规定的实施结果,反映出境内外审计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差异突出的特点,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30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要求金融类上市公司及拟发行上市公司分别经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发生差异时,应当履行适当信息披露义务。“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将经境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重要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采用黑体字,与经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财务数据并行列示,以提示投资者。”同时,2001年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认为商业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计提比例属于会计估计,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事项不能做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同一事项,境内外财务报告不应该存在会计估计的差异。 |
[1] [2] [3] [4] 下一页>>
| | | |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ysl@mainone.cn至或致电:64401238-65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