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专用税票可否无纸化操作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1月24日11:27 信息来源: 亚商在线
  国家为鼓励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在税收政策上让外贸出口企业享有出口退税的权利。同时国家为避免出口退税过程中出现漏洞,要求外贸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时取得的购货发票,必须是销货方提供的、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由销货单位完税的出口专用缴款书,即出口专用税票,税务机关才能为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笔者认为,出口专用税票的用意在于:一是证明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已交付货款;二是销货单位收到的外贸企业交付的货款中,所含有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已按40%的征收率预缴给税务机关,即已按要求完税。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出口专用税票基本是合理的,但从销售货物给外贸出口企业的销货单位来看,存在着以下三点问题:

  一、重复缴税。例如,某企业与外贸出口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双方约定在每个月的月末进行结算,发生出口业务的同时销货企业已将货物交付出口企业,并开出销售发票,而在月末收到货款时一并实现销项税,按正常纳税申报,应该在下个月的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税款。但是办理出口专用税票时,税务部门单纯就所涉及的销货发票征税。由于办理时间上的差异,形成的销项税额税款在一定时期内重复申报和重复缴纳。

  二、进项抵扣失去意义。从应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和税收政策方面看,企业每月实现的销项税额(加上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税额相抵后余下的部分作为未缴增值税转出,并作正常的纳税申报。如果该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实现的当月增值税为零,不需要上缴税金。而办理出口专用税票时,根本不考虑企业当月是否有税,单纯就所涉及的销货发票征税,形成一种特殊的“已缴税金”。

  三、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退回以销货单位的资金占用为代价。从国家关于出口专用缴款书的管理制度上看,销货企业收到外贸出口企业的含销项税额的货款,应当缴纳一部分预征税款,以确保出口退税的可操作性,但对销售货物给外贸出口企业的单位来讲,这部分的资金占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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