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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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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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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2月08日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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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 颁发日期 :2007-01-24 实施日期 :2007-02-01 级 别 :国家一级文件 签发字号 :财税[2007]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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