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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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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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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2月08日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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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 颁发日期 :2007-01-29 实施日期 :2007-02-01 级 别 :国家一级文件 签发字号 :财税[2007]15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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