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用地的土地使用税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2月28日08:44 信息来源: 亚商在线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免税单位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属于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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