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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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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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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3月30日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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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亚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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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对象的属性,可以分为货币性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不同于企业发生的一般交易行为,它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在实务中,也可能在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同时,支付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这类交易是属于货币性交易还是非货币性交易,通常要看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一般以25%作为参考标准。如果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高于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非货币性交易情况下,如果不涉及补价,交易双方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但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的一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出让资产的行为,只不过换取的不是货币,而是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将非货币性交易分解为出售或转让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购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分别计算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是确认收入不同。不涉及补价时,会计上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而税务上,交易双方均应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是换入资产的计价不同。会计规定,不涉及补价时,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规定应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其入账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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