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融资
     
风险投资存在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
铭万网 时间: 2007年04月04日07:09 信息来源: 中国投融资网

  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把握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风险投资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政府有一个不变的作用,就是应当按照“制定政策、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来推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从当前中国的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的培育与发展过程中应扮演好规划制定者、监督管理者、政策支持与服务者的角色。在政府的作用和角色定位上要把握以下原则:“介入但不包办,管理但不干预”:“引导而不干涉,支持而不控股”。

  具体来说,政府应在以下几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要逐步健全和完善风险投资的制度创新,为风险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风险投资的一些暂行管理办法,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国经济活动中所惯有的因立法滞后而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要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风险投资事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为风险资本建立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

  2、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审核

  在鼓励依法组建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同时,在执业资格、投资方向、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引导。本着对于特定类型风险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成立或委托专门的经济管理部门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等进行审核、监督和常规性管理。监控其运作风险,规范其基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能力的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私营公司进入风险资本市场。

  3、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

  一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在风险投资发展初期的支持力度。目前各地政府可以适当增加对风险资本的投入,组建一些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国家和地方财政每年应当新增部分拨款、部分低息有偿使用资金,专项用于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期的投入。

  二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风险基金或风险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考虑减至15%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大优惠政策的力度,包括延长免税年限,进一步降低高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15%降至8%或更低。

  三是增加政府补贴。借鉴国际经验,今后我国一方面要考虑通过创建基金继续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补贴资金的规模;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亏损补贴。当然,实施这样的措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能够保证风险企业亏损状况的真实性,需要我国在财会、税务、审计等环节上有严格的管理。

  四是充分利用政府担保的“放大器”功能。政府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政府担保的放大功能,可以适量设立风险投资担保公司,或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为技术企业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通常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出一笔资金,设立信用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并组织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同时要规范其行为。

  五是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力度。在这方面,美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我国有很大的启示意义。50年代,正是美国国防部的集中采购刺激了硅谷、128公路地区等高技术基地的创业开发活动;60年代中期,美国国防部买下了硅谷全部集成电路产品,购买的半导体器件占当时美国半导体器件生产总值的40%,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高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作为发展中的我国,更应如此。

  4、营造相对完善的市场环境

  能够使风险投资大量形成和实现规模扩张的市场环境,离不开完善的技术市场、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政府要积极推进技术市场的发育,促进科技资源的流动,使技术提供者迅速为市场提供先进的技术商品,使企业成为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需求主体。同时,从技术交易、中介、评估、仲裁等配套服务方面促进技术市场的发育。风险资本要能灵活地退出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证券市场。政府应努力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培养长期投资理念和机构投资主体。并适时推出中国创业板市场。要加快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

  (二)制定、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国际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和经验表明:立法与监督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一般来说,风险投资的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二是涉及企业制度方面;三是有关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的专项法律;四是有关保障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法律。

  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动立法支持风险投资。全国人大已将《风险(创业)投资法》列入5年立法计划,《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也在动作之中。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正在拟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支持风险投资的财税政策可从中得到体现,希望能尽快出台并发挥指导作用。

  我们认为,要尽快制定和出台《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考虑到《风险投资法》涉及整个国家的风险投资体系,非常复杂,法律起草和通过可能需要3—5年时间。因此,在此法出台前应针对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参照国外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内容,制定若干规定或暂行条例,对从事风险投资业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适时颁布《风险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暂时履行风险投资法的职能。与此同时,还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基金管理条例》,使风险投资基金动作有法可依,使风险投资公司在基金筹集、项目选择、知识产权保护和权益转让等方面有章可循。此外,要适当调整管理层与职工持股的法律规定和有限合伙公司的法律保障问题。国家可以考虑在少数风险投资试点企业适度放宽无形资产的比例,如允许管理层和职员持经营股10%—20%。这既是向国际风险投资业的惯例靠拢,也可以作为对最早从事风险投资事业的企业和个人的一种优惠和鼓励。作为制度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应该得到充分重视,应当有暂行条例来规范有限合伙公司的组建和运转。

  (三)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从入口——运行——出口的风险投资机制

  1、开拓我国风险投资多元化的“入口”渠道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目前阶段要以政府出资和外资介入为主;今后一段时期通过发展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过渡到以企业出资和富有个人为主;最后发展到以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出资为主阶段。

  但无论处于何种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的主体都应当是多元化的,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多样化和多渠道的。这也是世界各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共同特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风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应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资金、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比较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基金、捐赠基金等契约性金融组织)、国外风险资金等多方面。

  在此基础上,要组织和建立好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企业附属风险投资机构等是风险资本组织形式的基本选择。对于风险基金的发起应当实行宽松准人政策,应允许实业企业、个人、保险机构、金融机构等参与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基金的募集可以采取私募(定向募集)与公募(发行基金、证券,即股份)相结合的方式。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强化基金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产权约束,我国目前在试点和初期发展阶段,应该以公司制为主、合伙制为辅设立和运作风险基金。待成熟之后,逐步向公司制与合伙制并重,甚至可以向以合伙制方式为主发展。

  2、规范我国风险投资三位一体的运行模式

  从风险投资产生至今,风险投资的运行方式已经形成一种基本模式,在世界各国得到应用和普及推广。我国的风险投资运作模式也不例外。风险投资在运营过程中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当事人:投资者、风险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企业。资金从投资者流向风险投资公司,形成风险投资基金,经过风险投资公司对申请风险资本的项目和企业进行筛选,将筹集到的风险资本注入到风险企业。通过风险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流回到风险投资公司,公司再将利益回馈给投资者。整个过程中,三个方面的机构需要密切配合、协作,不断磨合,形成一个三位一体完整的资本循环,最终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同时,风险投资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在一定的阶段还要分多轮投入或者融人资金,形成复杂的非同步资本循环。

  3、建立和发展我国风险投资的多种“出口”方式

  根据国际经验,风险投资的“出口”方式主要有三种:IPO、兼并与回购、清算。相应地,建立和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也应如此。首先,我们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尽快推出中国创业板市场。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的创业板市场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有望在明年进行交易。这是我国风险投资首选的“出口”方式。当然,类似于IPO的退出方式还可以选择到海外证券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新加坡创业板市场及中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等。

  其次,在我国创业板市场启动之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使风险资本退出投资应当成为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包括企业兼并、收购与股权回购。考虑到股权转让目标企业和达成转让协议不确定性很大,操作过程比较复杂,我国应当尽快完善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完善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规范其市场运行机制,尽可能减少风险投资的退出障碍。要鼓励将风险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变现的退出方式。

  最后,要加大力度规范现有的主板市场。对风险投资来说,规范的资本市场评价体系非常重要。如果这一体系不规范,非上市的股权转让活动就受其影响很大。要逐步改革和完善股票上市的流通制度,改变法人股不能流通的规定,为风险投资退出渠道通畅提供制度保证和便利条件。要逐步解决民营科技企业的股权清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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