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政策涉税风险提示
| |
铭万网
|
时间:
2007年09月13日11:32
|
信息来源:
中国税网
| |
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批涉及保险业、盐业、高新技术等行业的重要财税法规。这些法规的施行,或与原法规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企业特别注意,或存在潜在涉税风险,需要企业及时解决。为此,我对部分涉税法规的注意事项进行简单分析,供企业参考。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第十八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200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财税[2007]117号),根据《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风险提示:名单中涉及的美国友邦保险等31家保险公司,应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免税政策,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自行免税。该文件下发前保险公司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二、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下调。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文件,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风险提示:2007年对盐业企业来说是利好不断的一年,2007年01月24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第005号),自2007年2月1日起,降低盐的资源税税额;7月份,又下发财税[2007]101号文件,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性质来说,降低税率,可能对进项税较少的制盐企业来说,减负效应会更加明显。连续两次调整税负,体现了国家对处于困境中的盐业企业的关心和扶持,将有效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降低盐业企业的税负,使盐业企业与其他资源利用与开采企业在相同的税负水平下公平竟争。
制盐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利用降低税负带来的利润积累,调整产业结构,提升自动化程度,大力发展资源利用率高的卤水化工、水产养殖、盐田生物等高附加值产业,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对其下游的80%原料来源于盐的制碱企业来说,既要充分利用上游产品成本降低带来的契机,但是也必须看到,两碱产品属“两高一资”产品,国家已出台各种措施严控两碱新增产能,企业应积极优化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之路。
三、主管部门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007年8月1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1879号)四部委联合审核认定了第一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
风险提示:该文件的相关配套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前一个文件规定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后一个文件规定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毛岚
|
[1] [2] 下一页>>
| | | |
本网引文仅用于传播,无经营目的;文章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网观点;与本文相关意见及异议,请发信至zhaofeng@mainone.cn或致电:58271212-545。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