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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先征后返支持装备国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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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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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9月14日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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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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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装备制造业企业属于工业生产性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其他工业企业一样,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我国在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方面,也相应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是采取两项政策措施:一是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或实行先征后返,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二是对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消费型增值税政策。
调整进口税收政策,鼓励技术装备国产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对符合条件进口设备给予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为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286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文件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近两年,我国进一步加大了对装备制造业的扶持力度。2006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确定了促进重大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方针,其目的是为国内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其研发、创新水平的提高。同时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骉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骍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主要出台了以下政策:
1.修订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2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2.修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自2005年12月2日(含12月2日)起执行,对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免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3.2007年1月,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涉及能源、交通、工程、农业、纺织等16个方面),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作者:陈萍生 王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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