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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税款冲减查补增值税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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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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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7年09月17日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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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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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国税稽查部门在检查2006年增值税时,确定补征增值税40万元,并责令在4月20日前将查补税款全部入库,但我单位在2006年12月末有留抵税款51万元,2007年3月末也有留抵税款45万元,不是有规定可以用期末留抵税款抵减查补增值税税款吗?为什么不给我们抵减呢?
答:用期末留抵税款冲减查补增值税是有条件的。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简称《通知》)规定:查补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帐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还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的账务调整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二、政策分析
理解上述政策要着重把握五点:
一是当期全部“进项税额”的涵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国税发[1998]66号《通知》所称的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税额”。
二是对计算结果处理的理解。国税发[1998]66号《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这里的“正数”前提是:经检查后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这里的“负数”前提是:经检查后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分三种情况:一是原申报时期末没有留抵税额,经检查重新计算后出现了留抵税额,这时确定期末为留抵税额;二是原申报时期末有留抵税额,经检查重新计算后留抵税额比原申报数少了,这时调减期末留抵税额;三是原申报时期末有留抵税额,经检查重新计算后留抵税额比原申报数多了,这时调增期末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期。国税发[1998]66号《通知》所称的“当期”是指《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即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应该是一个月,稽查部门计算补交查补税款时应按月计算。
四是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基本计算方法:《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含上期留抵税款,下同)。这里的“当期”不单指纳税期限的时间期限,还蕴涵着应纳税税额的确定方法,即: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
作者: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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