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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税率五年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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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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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1月03日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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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华商晨报
| | 编 者 按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与这个通知一道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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