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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非现金资产清债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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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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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8年02月20日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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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72EC
| | 编 者 按 :对于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上应按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税收上应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
对于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上应按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税收上应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下面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为例说明。 例:甲企业于2000年1月1日销售给乙企业一批材料,价值400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乙企业于2000年10月31日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与甲企业协商,甲企业同意乙企业以一批产品偿还债务。该批产品的账面价值250000元,公允价值300000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0000元。假设债务重组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1.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32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300000×17%) 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400000
税务处理
(1)《办法》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原材料计税成本是351000元(300000+51000),而会计成本是329000元,因此应予本年或以后若干年度调减所得额为22000元(351000-329000)。
(2)《办法》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里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是应收账款与坏账准备的差额,即为380000元,非现金资产公允价351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是29000元。
综上,甲企业合计应调减所得额合计是51000元。
甲企业领用该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最终应减去29000元差异额来确定甲企业产成品计税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既有已销产品,又有库存产成品的情况,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比例分摊法”计算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甲企业是商业企业,换回的库存商品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则可以按照已销商品占该批商品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纳税人应当按照债务重组换入存货的品种(或类型)、数量、会计成本、计税成本、领用、销售时间等项目进行备查登记,为年终准确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奠定基础。在实际操作中,为简便起见,对于存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可以一次性调整,而无需按“比例分摊法”计算。
2.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400000 贷:产成品 2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300000×17%)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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